據(jù)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,1998年1月1日起建設(包括改、擴建)的單位,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(zhí)行(A C D)。
A.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;
B.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(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) ;
C. 部分行業(yè)最高允許排水量(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設的單位)的規(guī)定;
D.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(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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